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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學校護理人員協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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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編號第1166號∣回公告列表回首頁

【研習】112/07/11-14 112年度學校護理人員『40小時緊急救護訓練』研習 (EMT初訓)-報名額滿!!!

於 2023-05-05 09:20:44 發佈

一、實施依據:

  依據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訂之子法「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之第六條規定:「學校護理人員應接受教學醫院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救護技術訓練至少40小時,取得合格證明,並每2年複訓八小時。」

二、日期:112年07月11日至112年07月14日  08:20-18:20。

三、地點:臺南市立大灣國民小學會議室(臺南市永康區大灣路283號)。

四、報名參訓對象: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所屬學校護理人員(以國教署所屬之高中職學校護理人員為優先錄取)。

五、訓練對象:60名(額滿即提前截止)。

六、受訓資格:須具有護士或護理師以上資格者(學校護理人員,且尚未持有、或過期的『緊急救護訓練』(EMT)有效證照之人員)。

七、報名方式:

  • 本研習採線上報名,不受理現場報名。
  • 即日起至112年6月07日(星期三)前,逕至報名網址:https://forms.gle/LfZ6CiBUjt68J3Yp7 (請用GOOGLE瀏覽器)填寫並提交報名表單。線上報名完成後請立即於自行填寫信箱中檢視相關資料,如有錯誤者請重新編輯後送出確認即可。。
  • 活動聯絡人:臺南市仁德區德南國民小學  護理師陳秀鈴;電話06-2794772分機861。

八、受訓費用:學校護理人員免費(須自付住宿費及交通費)。

九、發證辦法:

  • 學員需全程參加訓練,經筆試成績達70分以上者與技術測驗成績達80分以上者,結業成績經核備後,由台灣心臟協會核發『緊急救護訓練』合格證明。
  • 證書有效期限:自發證之日起有效期限兩年。
  • 繼續教育:依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訂定之校園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第六條學校護理人員應具備緊急救護課程至少四十小時之訓練合格證明(書),並每二年複訓一次。

十、、課程內容,詳如計畫書。

十一、備註:

  • 課程當天所有的學員,請攜帶護士或護理師證書影印本一份。
  • 請準備「三個月內1吋半身相片1張」,背面請填上姓名。
  • 身份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如果有更換姓名的學員(身份證與學歷證件不同姓名者),敬請攜帶證明文件,如:戶口謄本等。

十二、本計畫陳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對象:不限
截止日期:2024-02-29
已點閱:175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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