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依據:
依據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訂之子法「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之第六條規定:「學校護理人員應接受教學醫院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救護技術訓練至少40小時,取得合格證明,並每2年複訓八小時。」
二、日期:112年07月11日至112年07月14日 08:20-18:20。
三、地點:臺南市立大灣國民小學會議室(臺南市永康區大灣路283號)。
四、報名參訓對象: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所屬學校護理人員(以國教署所屬之高中職學校護理人員為優先錄取)。
五、訓練對象:60名(額滿即提前截止)。
六、受訓資格:須具有護士或護理師以上資格者(學校護理人員,且尚未持有、或過期的『緊急救護訓練』(EMT)有效證照之人員)。
七、報名方式:
八、受訓費用:學校護理人員免費(須自付住宿費及交通費)。
九、發證辦法:
十、、課程內容,詳如計畫書。
十一、備註:
十二、本計畫陳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分類標籤 | 實體研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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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網站 | 112年度學校護理人員『40小時緊急救護訓練』研習計畫 (EMT初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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