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單位--輔導幼稚園,只不過僅有統計數據兩種--如
附圖1
1視力不良率即在校篩檢原無配鏡裸視不良人數加已矯治者視力未達0.5人數/學生篩檢總人數
2複檢矯治率即有效的已複檢矯治人數/在校篩檢原無配鏡裸視不良人數加已矯治者視力未達0.5人數
若是已配鏡已達0.6以上也要發通知單, 因有些人認為必須要知道為何而戴眼鏡,所以要發通知單
那未來是否口檢查也是如此呢?去年已填補之齲齒者,是否也可以像為了視力保健發單同樣精神理由--已通過繳治0.6以上--今年無齲齒者為了知道孩子否這一年有無注重定期門診檢查也要校護發單呢?但人家牙醫師公會都沒這樣要求,甚至體育司也徵詢過牙醫師公會不需校護輸入齲齒顆數別,就只是因為健促計畫教育部又委託不同單位即師大所以要校護填具顆數別以利統計產生,但是或許牙醫師公會認為不管學生齲齒一顆或三顆,校護職責重在發現異常轉介就醫,況且要統計數據,人家牙醫師公會向健保局調閱全國學年年齡別齲齒統計不就知道了
因為沒有正本清源,教育部體育司不同計畫委託不同單位,WEB健檢委託招標單位今年是南華,過了一年又不知是誰了,健促計畫又委託不同單位即師大,校護姊妹很忙,請不要一國兩制,牙檢輸入新版齲齒經驗值或是舊版輸入齲齒顆數別,當初推動健檢系統精神不就是在要獲取全國統據數據嗎?或是校護依據新版輸入(在web操作研習會上聽到新學年健檢計畫教育部會統一用新版),但是學期末要健促成果時,校護會生得出來嗎
請教育部對於南華WEB版訂定標準--矯治通過發或不發回條矯治率兩種統計表與師大健促計畫說在校矯治通過學生也要轉介單發出的標準統一好嗎
這也是影響統計分析數據品質的因素之一
我強烈建議視力只要像衛生單位兩種數據即可,如附圖1圖因公衛護士或是校護職責重在發現異常轉介就醫
附圖1
WEB依據健檢計畫第81頁但也遺憾校護不同解讀研發好多視力報表 如
附圖2--在WEB未設計統計表時我從88學年就依據此作成果給主管看,我前幾天也打電話問衛生所對於她們輔導幼稚園報表呈現也是跟我以前在衛生所時的政策不變,我強調衛生主管單位都沒做到也沒雞婆到通過矯治視力還發通知單,沒錯,發與不發也有不同立意與解讀,但是我們追該複檢的學生都很難了,那為何視力保健三年計畫要做得比衛生單位還苛求呢
我曾寫過--
校護職責在於發現疑似不良個案做轉介及追蹤是否複檢即可, 回條醫師有勾診斷及治療方式即可併入有效分子/裸視低於0.8矯治視力在校低於0.5開單學生人數為分母,此為矯治率即可,有經濟困難用教育資源如教育儲蓄基金或教務處或家長會申請...,衛生單位追蹤公私立幼稚園也不過如此啊,師大學校衛生學會視力保健三年計畫卻要教育單位做得比衛生單位要求要高,
一四健檢9909發布的計畫第81頁內容即知我在說啥--「PS矯正視力通過仍需開轉介單,也是說低於0.5才需進一步了解啊」
也有校護說在校已配境通過0.6者不應該把他當視力正常,所以他符合一四健檢第81頁第1點,甚至也要發出轉介單,但我不會發單,我是將以前發現異常時複檢回條診斷輸入電腦讓一四健檢複檢率跟我實際統計的如
附圖1
一樣
一四健檢第81頁內容如下
1.裸眼視力值任一眼低於0.8者(含0.8),疑似「視力不良」。裸眼視力值低於0.5時應詢問受檢者用眼習慣,若看不清黑板上的字,則宜考慮配戴眼鏡輔助視力。若已配鏡者,應檢查矯正(配鏡)視力值。
2.矯正(配鏡)後的最佳視力應以能看清楚所要看的視標為原則,故矯正(配鏡)視力值需視用眼需求而定。一般矯正(配鏡)視力值在遠方中心視力檢測值應達雙眼0.9以上,以便因應長距離注視視標之用。若受檢之眼鏡非用於長距離注視,則矯正(配鏡)視力值任一眼低於0.5者,則疑似「矯正(配鏡)不良」,應進一步瞭解其眼球屈光狀況,採取不同的配鏡矯正處方。
3.發現以上狀況時應填寫「視力不良通知單」通知家長帶往眼科醫院(診所)複查,並請眼科醫師以散瞳劑點眼後進行複檢,將眼睛屈光檢查結果記錄在回條上,由學生交回學校。
師大---視力保健三年計畫要求
學童高度近視比率零成長
學童斜弱視的準確度達100%、
篩檢異常者接受複查比率達100%、
經複檢確診者之矯治率達85%以上
** 【本文最後由小米林於2011-07-08 20:25:22做第19次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