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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學校護理人員協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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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主題 討論主題:[心情留言版]學校護理人員是否危險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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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意
Sulli
 
身份: 一般會員
發表: 32 篇

[10010] 文章主題:Re:學校護理人員是否危險工作者?

發表於 2012-11-22 11:10:55

===== 以下為引用內容 =====
** 引用 ** toto 發表於 2012-11-22 10:33:07
文章主題:[10008] Re:學校護理人員是否危險工作者?

相信在職的大部分校護姐妹都希望"危勞"可以用在我們校護理人員身上!因為屬於"教育體系"的護理單位(即使是台大醫院.成大醫院)皆不符合75制的條件!據我所知:協進會不是沒有努力!只是要修這個法需要天時地利甚至有時要遇到神,這需要時間和許多條件的促成,姐妹的支持才是協進會最大的動力!我們大家一起努力吧!



其實如果一直沒有大家期待的天時地利人和
是要想辦法自己創造出來的
否則就不用成立工會協進會
反正一切看老天
對吧

其實協會遇到什麼問題可以和姊妹討論
這樣才有可能有新的想法和做法
重點是誠懇的建議
請協進會會員每年在學期研習大家都到場時
提出今年施政走向
並給會員機會提供意見讓大家進行討論
而不是閉門造居
很多東西想破頭也不一定有解
這才是團體的力量啊~~

謝謝
     
微笑
AmyChou
 
身份: 協會會員
發表: 32 篇

[10013] 文章主題:Re:學校護理人員是否危險工作者?

發表於 2012-11-22 13:20:51

全聯會訊息
是職稱問題????護士可~~~護理師不可????是服務場域問題??????我們任用母法法源???
發布日期:101年4月12日
文章主題:Re:護理師退休年齡提出修正與護士相同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必須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敍部認定之;相關程序如下:各主管機關應依據機關人力運用之需要,作通盤檢討後,再循行政程序送經銓敍部認定。二、所稱主管機關為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退休法規本身沒有規定只有"醫師"及"護士"職稱者為危勞
還是應該是看所屬服務單位,當時提出的申請,是將貴單位那些職務者界定為危勞.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敘部認定後,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五條(屆齡退休之認定)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前項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敘部認定後,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目前公務人員退休法法規中只有將職稱為<醫師>及<護士>才是屬於<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臨床上職稱<護理師>人員:從醫院、衛生所、學校護理師,工作性質皆與護士相同,皆有輪三班、照顧病人、到社區作精神慢性病傳染病等防制、照顧學校學生的健康,工作的危險及勞力並無不同。
<護士><護理師>只是如高普考的薦任委任官等區分學歷或各機構受限名額編制的人數限制。此次(護士荒,民眾心更荒—台灣護理執業人力不足)公聽會中,應請求衛生署提出相關說明送至銓敘部修正將職稱<護理師>納入<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所以護理人員共同二級機關為衛生署,只要衛生署受銓敘部提出變更。

*影響的因素
受100年85制退休制施行,非<60歲>及<滿30年55歲>退休,<護理師>身體無法負荷要提早退休,提早1年就會扣月退休金4%,如此職稱護理師權益受到嚴重的損害。


     
微笑
戒文
 
身份: 協會會員
發表: 48 篇

[10014] 文章主題:Re:學校護理人員是否危險工作者?

發表於 2012-11-22 13:34:19

===== 以下為引用內容 =====
** 引用 ** 小紅豆 發表於 2012-11-22 13:20:51
文章主題:[10013] Re:學校護理人員是否危險工作者?

全聯會訊息
是職稱問題????護士可~~~護理師不可????是服務場域問題??????我們任用母法法源???
發布日期:101年4月12日
文章主題:Re:護理師退休年齡提出修正與護士相同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必須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25933;部認定之;相關程序如下:各主管機關應依據機關人力運用之需要,作通盤檢討後,再循行政程序送經銓&#25933;部認定。二、所稱主管機關為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退休法規本身沒有規定只有"醫師"及"護士"職稱者為危勞
還是應該是看所屬服務單位,當時提出的申請,是將貴單位那些職務者界定為危勞.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敘部認定後,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五條(屆齡退休之認定)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前項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敘部認定後,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目前公務人員退休法法規中只有將職稱為<醫師>及<護士>才是屬於<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臨床上職稱<護理師>人員:從醫院、衛生所、學校護理師,工作性質皆與護士相同,皆有輪三班、照顧病人、到社區作精神慢性病傳染病等防制、照顧學校學生的健康,工作的危險及勞力並無不同。
<護士><護理師>只是如高普考的薦任委任官等區分學歷或各機構受限名額編制的人數限制。此次(護士荒,民眾心更荒—台灣護理執業人力不足)公聽會中,應請求衛生署提出相關說明送至銓敘部修正將職稱<護理師>納入<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所以護理人員共同二級機關為衛生署,只要衛生署受銓敘部提出變更。

*影響的因素
受100年85制退休制施行,非<60歲>及<滿30年55歲>退休,<護理師>身體無法負荷要提早退休,提早1年就會扣月退休金4%,如此職稱護理師權益受到嚴重的損害。





要改90制了.老眼昏花.拔刺都畏戰戰的.

     
憤怒
yea
 
身份: 協會會員
發表: 14 篇

[10054] 文章主題:Re:學校護理人員是否危險工作者?

發表於 2012-12-06 21:44:21

這是什麼可笑的制度 一國好幾制 教育單位的老師一樣還是75制
公衛護士也屬危勞人員
學校護理師同樣在學校工作 和老ㄕㄧ樣面對同樣的對象
卻有著不同的待遇
校護真是裡外不是人
     
傷腦筋
small Q
 
身份: 協會會員
發表: 13 篇

[10055] 文章主題:Re:學校護理人員是否危險工作者?

發表於 2012-12-07 09:25:51

公衛護士真的已納入危險工作者?有法源依據嗎?
     
微笑
ivy
 
身份: 協會會員
警告: 1 次
發表: 55 篇

[10062] 文章主題:Re:學校護理人員是否危險工作者?

發表於 2012-12-17 17:22:04

據我所知:協進會有去文詢問,得到的結果"需主管機關認可"

但目前--衛生署的所屬機關,衛生署認可護理是危勞,所以採75制,但主管除外

教育部所屬機關,目前都還不是---例如:我們校護 台大醫院 成大醫院 前署立醫院的所有護理人,都適用85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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