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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主題 討論主題:[校護意見箱]校護給藥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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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惑
微笑Sunny
 
身份: 協會會員
發表: 29 篇

[9012] 文章主題:校護給藥疑義

發表於 2011-12-14 09:21:50

感謝協進會提供<行政院衛生署函釋校護給藥疑義>的公文很棒
但仍想確認一下~(抱歉...我的中文可能不好有些看不太懂...)
煩請各位前輩姐妹協助了解
1.說明段四:護理師在校醫診療病人後依醫囑給藥是合法的?
2.說明段五:學校是不是一定要有藥師才可以進行藥品調劑、管理、儲備等行為,否則就違法。所以有校醫且護理師給藥的學校也必須設有藥師才可以管理藥品,否則護理師採購藥品、管理藥品等是違法的??也就是說若學校有醫師診療並開處方但也須有藥師管理藥品才合法,因護理師只執行依醫師醫囑給藥的部份,是嗎??
3.說明段五:<...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則醫師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調劑。>若學校非屬偏遠地區,該說明所指醫療急迫情形該如何判定??發燒、腹痛也算醫療急迫嗎??

結論是~若非偏遠地區的學校健康中心要執行給藥這件事,是不是應有醫師+藥師+護理師才是合法的呢??
麻煩各位前輩幫忙解惑~感恩!!開懷大笑
     
尷尬
yanni
 
身份: 協會會員
發表: 29 篇

[9016] 文章主題:Re:校護給藥疑義

發表於 2011-12-14 15:22:14

我也有相同疑問, 惟護理師在校醫診療病人後, 依醫囑給藥指的是交付藥品, 非調劑藥品。另, 說明五的部份很有問題, 何謂偏遠地區? 若是偏遠地區就不需聘任藥師的意思嗎?! 模糊空間太大。 再者, 根據藥師法規定, 藥師不能兼任只能專任聘請, 如要釋函是否一併說明, 並轉給各校, 否則兼任藥師仍是違法, 要設置校醫看診, 又未有專任藥師, 真的很詭異@@
     
疑惑
微笑Sunny
 
身份: 協會會員
發表: 29 篇

[9100] 文章主題:Re:校護給藥疑義

發表於 2011-12-28 14:27:47

===== 以下為引用內容 =====** 引用 ** yanni 發表於 2011-12-14 15:22:14
文章主題:[9016] Re:校護給藥疑義

我也有相同疑問, 惟護理師在校醫診療病人後, 依醫囑給藥指的是交付藥品, 非調劑藥品。另, 說明五的部份很有問題, 何謂偏遠地區? 若是偏遠地區就不需聘任藥師的意思嗎?! 模糊空間太大。 再者, 根據藥師法規定, 藥師不能兼任只能專任聘請, 如要釋函是否一併說明, 並轉給各校, 否則兼任藥師仍是違法, 要設置校醫看診, 又未有專任藥師, 真的很詭異@@

所以 校醫診療後開立醫囑---由ooo調劑藥品---校護依醫囑交付藥品 才是正確的
~~~那OOO是誰呢??
實際上各校可能都是校護調劑並交付藥品吧!?
所以公文的意思是有校醫就該設置專任藥師才能給藥,不然就不能給藥嗎??
感覺上~有校醫的校護姐妹容易身陷在違法的陷阱裡!!

可否請協會回應一下呢??
不然~公告這個公文給大家...好像還是無法有實質助益ㄟ
因高中職以上的學校才可能有校醫
高中職以上的校護姐妹又較國中小人數少
很感謝協會發文給衛生署釋義...沒有因為這是少數人的問題而忽略了
只是希望能更詳盡些以減少實務面的困擾
謝謝~
高中職以上有校醫的姐妹也來回應討論一下吧!!



** 【本文最後由微笑Sunny於2011-12-28 14:28:50做第1次編輯】
     
生氣
sunny
 
身份: 一般會員
發表: 37 篇

[9193] 文章主題:Re:校護給藥疑義

發表於 2012-02-08 15:07:18

我覺得這很像是個陷阱,
就法規解讀非藥師是不能給藥,
但教育部的來文若只看一段一段,
已經有校護姊妹解讀為有校醫的醫囑就可以給藥,
但若統整起來看卻還是需藥師才能給藥啊!但偏遠地區除外,偏遠地區有醫囑醫師需親自調劑藥方。
而且第三點很模糊,前面說明我們應可依個案主治醫師給的醫囑給藥,
但在後段詳細說明中所搬出來的規定卻是在緊急用藥情況下,
緊急狀況當然知道啊!但是如例行性胰島素注射算是「緊急用藥」?

這真是很糟糕的作法,
這種來文等於白來反而更糟糕!這有太多模糊空間!
可想見會有因此公文給藥的姊妹觸法後,
教育部的回答是:已經去文只有藥師能給藥了啊!
而且教育部也不能與我們醫療母法抵觸啊!
畢竟我們有自己的專業與適法性,
不是隨便一個官員或行政人員說了算,
因為執行的是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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