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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草案總說明

學生健康檢查是各級學校進行學生健康管理工作計畫、執行、評估的必要步驟,藉由學生健康檢查可以了解學生生長與發育狀況、早期發現疾病早期矯治、進而提高學習效率,奠定國民健康基礎。其實施對象應含蓋國民小學至大專院校學生,項目內容則依據各學程之年齡分布狀況而有不同,檢查進行方式也不盡相同。

台灣地區國民小學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已於民國八十六年教育部與衛生署共同發布並已實施;大專院校之健康檢查實施內容於民國八十八年頒訂健康檢查紀錄卡時已做成基本檢查項目之規範,並已制定了「大專院校學生健康檢查實施項目最低標準建議表」提供各校辦理參考。茲將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階段學生健康檢查需求合併納入實施對象再行規劃,以求周延。

學生健康檢查工作中涉及檢查方法部分由教育部會同衛生署共同訂定,各級政府依據所訂定之檢查項目由衛生單位負責學生健康檢查實際檢查工作部分,教育單位負責檢查前之前置作業、檢查過程的協助及檢查結果之管理、輔導與矯治追蹤任務。

本草案依據學校衛生法第八條所訂「學校應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辦理學生健康檢查」而訂定,全文共十六條。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草案)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學校衛生法第八條第二項訂定之。 學生健康檢查依據。
第二條 為瞭解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生長發育狀況,早期發現體格缺點與疾病,並施予矯治,且妥適安排教學活動,以增進學生健康,特訂定本辦法。 學生健康檢查目的。
第三條 各級學校新生及國民小學四年級學生應實施健康檢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實施身高、體重、視力檢查各一次及每學年實施牙齒檢查一次。

一、學生健康檢查對象及檢查時間。
二、目前台灣地區實施國小一、四年級及大專院校新生健康檢查,而各級學校身高、體重、視力檢查已行之有年。

第四條

國民中學、小學學生健康檢查項目如下:
一、測量身高、體重:檢查學生生長發育情形及體位判讀。
二、眼睛檢查:檢查視力、辨色力、斜視、弱視、屈光及其他異常等。
  三、耳鼻喉檢查:檢查聽力、唇顎裂、構音及其他異常等。
四、口腔檢查:檢查齲齒、缺牙、咬合不正、口腔衛生情況及其他異常等。
五、頭頸部檢查:檢查斜頸、腺體腫大及其他異常。
六、胸部檢查:檢查心臟疾病、血壓、氣喘、胸廓異常等。
  七、腹部、泌尿、生殖器檢查:檢查肝脾腫大、疝氣、隱睪、包皮異常等。
八、背部、四肢檢查:脊柱彎曲、四肢運動障礙、肢體畸型、青蛙肢等。
九、皮膚檢查:檢查頭癬、頭蝨、疥瘡、疣、濕疹、異位性皮膚炎、傳染性皮膚病等。
  十、寄生蟲檢查:檢查腸內寄生蟲、蟯蟲等。
  十一、尿液檢查:檢查尿蛋白、尿糖、潛血、酸鹼度等。
  十二、地方性疾病檢查:檢查烏腳病、甲狀腺腫等。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健康檢查除前述檢查項目外增列血液檢查、X光檢查。
前項血液檢查係檢查血液常規、肝功能、腎功能、膽固醇、尿酸、血清免疫學等;X光檢查係檢查結核病等。

一、明定學生健康檢查項目依學程而有不同。
二、學生健康檢查項目總共有十六項。
三、檢查方法包含有理學檢查、實驗室檢查及影像學檢查(X光檢查)。

第五條 學生健康檢查方法之基準由教育部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一、各參與檢查人員應熟悉檢查方法後,再展開實際工作,故應事先予以訓練。
二、為避免檢查人員使用不同的檢查方法而造成篩檢判定標準的誤差,需對健康檢查項目之內容做操作性定義,及設定診斷準則,故涉及檢查方法部分由教育部會同衛生署另訂之。

第六條

學生身高、體重測量、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頭蝨等,由學校護理人員負責,教師協助檢查;其餘健康檢查項目得依相關規定委由合格醫療院所辦理。

參與學生健康檢查人員應接受健康檢查方法之訓練;實施學生健康檢查之醫事人員應有執業執照。

一、明定檢查工作進行的分工方式。
二、為符合專業分工原則,學生健康檢查工作的實際檢查部分委由合格醫院辦理。
三、為維持學生健康檢查品質,明定參與學生健康檢查工作之人員應接受訓練,其醫事人員應具備有執業執照。

第七條 學校得視需要,辦理臨時性健康檢查,並於實施前向當地教育及衛生主管機關核備。 一、明定必要時辦理臨時性檢查的時機及程序。
第八條 學校辦理新生入學時,應進行學生健康基本資料的調查,並做成紀錄。學生健康基本資料包含家族疾病史、個人疾病史、特殊疾病現況、預防注射記錄、自我健康評估等。

一、學校應主動了解學生基本健康資料,掌握其健康狀況。
二、教育單位負起檢查前之前置作業、檢查過程的協助及檢查結果之管理、輔導與矯治追蹤任務。(指第八至十二條)

第九條 學校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前應向學生說明檢查之意義、項目與注意事項,將學生健康基本資料及平日健康狀況提供檢查人員參考,並應於檢查後一個月內將結果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

一、健康檢查前之前置作業,應善盡教育之功能。
二、健康檢查後之接續處理作業,含通知期限之規範。

第十條 學校應對健康檢查發現異常之學生採取下列相關措施:
一、實施健康指導,輔導學生對異常項目進行複查及適當矯治,並予追蹤。
二、特殊疾病學生應進行個案管理與照護。
三、傳染性疾病學生應配合衛生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處理措施執行過程應妥為紀錄。
一、明定健康檢查結果發現異常之學生的處理措施。
二、健康檢查後之接續處理作業,含通知、輔導矯治、個案管理、傳染病防制、記錄。
第十一條 學校應將學生健康檢查及矯治結果,依規定格式予以建檔、統計及陳報主管機關,並依健康檢查結果辦理學生健康促進活動。 明定學生健康檢查工作依規定格式之記錄、陳報和應用。
第十二條 學校應將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或其他健康相關資料,妥善保存並予保密,在學期間隨學生學籍資料一併轉移。
前項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格式另訂之。
一、明定學生健康檢查資料之管理。
二、雖目前國小及大專院校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格式已由教育部統一制定使用。但國、高中部分則只有台北市教育局有制定制式格式。本辦法所擬健康檢查紀錄卡格式另行規劃制定。
第十三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籌措,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由學生自行繳交費用辦理。 一、明定學生健康檢查經費之來源。
二、目前大專院校新生健檢費用由學生自行繳交費用。台北市高中學生健檢費用由台北市教育局統一招標辦理。
第十四條 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衛生主管機關,定期輔導學生健康檢查工作並考核之。 明定學生健康檢查工作之輔導與考核評鑑。
第十五條 本法未規定之學生健康檢查事宜,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得另訂補充規定辦理之。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六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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