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其會員代表額數、分區比例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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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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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
前項理事名額中,應保障每縣市一人及前任理事當選名額不得少於四人。
選舉理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之;遇理事出缺時為保障每縣市一席,優先進行出缺縣市遞補與補選,若無法執行時,則依序遞補之;遞補之理監事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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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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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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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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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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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廿一條 |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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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二條 |
本會得聘請秘書長、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秘書長一職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其聘期與理事長、監事之任期同。其他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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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三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