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簡則依本會章程第三條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會於各縣市設置辦事處,定名○○(縣市)辦事處(以下簡稱辦事處),並得視需要設置工作小組。 |
第三條 | 辦事處之任務如左: 一、 執行本會交辦事項。 二、 辦理○○縣市會員之聯繫服務事項。 三、 辦理○○縣市會員活動事宜。 四、 收繳各項經費。 |
第四條 | 辦事處受本會之指揮監督,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
第五條 | 辦事處工作人員得由本會人員委派,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統籌支應。 |
第六條 |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暨有關法令辦理。 |
第七條 |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