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依據:
依據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訂之子法「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之第六條規定:「學校護理人員應接受教學醫院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救護技術訓練至少40小時,取得合格證明,並每2年複訓八小時。」
二、日期:112年08月02日 08:30-17:00。
三、地點:臺南市立大灣國民小學四樓視聽教室(臺南市永康區大灣路283號)。
四、參訓資格:持有EMT證照且應接受複訓之公私立高中職學校護理人員。
五、訓練對象:80名(額滿即提前截止)。
六、報名錄取優先順序(須符合參訓資格):
七、報名方式:
八、受訓費用:受訓課程免費;補或換發證者,需繳交證照費200元。
九、核/換/補證說明:
十、研習須知:
十一、課程內容,詳如計畫書。
十一、承辦與協辦單位工作人員、參加研習人員之服務單位請於研習時間核予公(差) 假登記。
十二、本計畫視疫情現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署或中華民國學校護理人員協進會轉知計畫延期或取消辦理。
十三、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分類標籤 | 實體研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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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網站 | 112年度學校護理人員緊急救護訓練複訓(EMT複訓)計畫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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