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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防疫通報、停課、補課規定

■校園發生SARS疫情停課標準

  停課標準 備註
班級停課 一班有一位被衛生單位列為可能病例  
學校停課 一校有二班或二位被衛生單位列為可能病例  
鄉鎮市區停課 一鄉鎮市區有三分之一學校全校停課  
直轄市或縣市停課 一縣(市)有三分之一鄉鎮市區停課  
北中南東四區分區停課 一區內有三縣市停課 東區為二縣市
全國停課 有二區域停課  
★備註

一、北區指基隆市、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 中區指苗栗縣、台中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 南區指嘉義縣、嘉義市、台南縣、台南市、高雄縣、高雄市、屏東縣。 東區指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 離島地區以縣市為單位自行研議

二、教育部視疫情狀況政策決定可不受上表限制。

三、高中職、國中小、幼稚園、托兒所適用上述標準(符合標準者,其停課國中小部分報由縣市政府決定;高中職報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決定;直轄市所屬學校報由市政府決定;大專校院則依據狀況參酌本標準由各校逕行決定)。各項決定請各縣市或學校副知教育部校安中心。

四、補習班比照學校從嚴辦理。

 

■校園發生SARS疫情停課作業規定

一、 停課時間以二週為原則,得視需要延長。

二、 停課規定應與家長溝通取得支持與配合。

三、 各縣市就所轄國中小停課期間及復課後之課業、心理輔導及學童照顧措施應預先研擬配合措施。

四、 停課期間導師應每日電話聯絡學生,瞭解身體健康及居家學習情形。並要求每日量體溫,如有發燒>38℃,應戴口罩立即就醫。

五、 停課期間各縣市校外會應結合教育局及學校人力加強學生聯繫、輔導事宜。

六、 如各縣市因全縣(市)停課補課需要,而需調整暑假起迄時間者,授權各縣市自行彈性調整並報部備查。

七、 停課期間行政人員原則照常上班,如有特殊情形,各縣市可彈性決定停止上班,惟仍應建立完整通報聯繫窗口。

八、 班級、學校及鄉鎮市區以下層級之停課作業,由各縣市政府決定後通報教育部。

九、 學校停課後,校園應進行環境清潔及消毒。

十、 直轄市或縣(市)層級之停課作業,由各縣市先行通報教育部後對外發布。

十一、 北中南東四區分區停課或全國停課,由教育部統一決定後對外發布。

 

■因應SARS疫情課業輔導措施

一、居家隔離者:

 導師負責每天主動電話關懷學生課業,告知當天家庭作業並了解前一天作業寫作情形,並提供每天班級各種活動狀況及聯絡簿,安排專業輔導教師進行重建心理健康與避免標籤化。

二、班級停課者:

 全班另行安排復課後之教學進度,必要時得彈性調整寒暑假期。

三、全校停課者:

 彈性調整上課時間(分散於每週末或集中於暑假補足,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決定)。

四、課程進度:

 課程進度逐週調整,希冀於補課後調整至課程計畫之進度。

五、學校、教師及家長鼓勵居家學習學生利用教育部SARS資訊網(www.edu.tw/SARS/sars_index.htm)及國立教育資料館教學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192.192.169.200)進行線上學習。

六、相關措施應先與家長充分溝通,取得支持與配合。

 

■學生家長因學校停課需照顧子女請假依據

一、公教人員部份

 可先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家庭照顧五日,以照顧子女;超過五日後,得從寬參照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第九條規定,其本人或配偶得有一人由服務機關於學童停課期間核實准以停止辦公登記,照顧子女。

二、勞工部分

  1. 可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2. 可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請特別休假。
    •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3. 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七條請事假,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以照顧子女(此外勞委會正研商是否有更能照顧勞工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