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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學校護理人員協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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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學校護理人員協進會辦事處組織簡則

第一條 本簡則依本會章程第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於各縣市設置辦事處,定名○○(縣市)辦事處(以下簡稱辦事處),並得視需要設置工作小組。
第三條

辦事處之任務如左:

一、 執行本會交辦事項。

二、 辦理○○縣市會員之聯繫服務事項。

三、 辦理○○縣市會員活動事宜。

四、 收繳各項經費。

第四條 辦事處受本會之指揮監督,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五條 辦事處工作人員得由本會人員委派,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統籌支應。
第六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暨有關法令辦理。
第七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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