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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學校護理人員協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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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主題 討論主題:[心情留言版]學校護理人員是否危險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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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笑
阿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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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0] 文章主題:學校護理人員是否危險工作者?

發表於 2012-03-08 10:06:32

由於退休條例改85制,個人是有年齡沒年資的,連自願退休皆遙遙無期,年華漸漸老去,實在無法勝任職場,請協進會協助爭取55歲可以自願退休?衷心期待!微笑微笑
     
微笑
逸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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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2] 文章主題:Re:學校護理人員是否危險工作者?

發表於 2012-03-09 14:18:28

贊成啊!很棒個人也是覺得校護該屬於危勞等級,因為畢竟做到60歲,若要急救,護士奶奶可能也跑不太動了
     
快樂
ts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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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4] 文章主題:Re:學校護理人員是否危險工作者?

發表於 2012-03-09 15:23:56

很棒非常贊成!!!請大家一起努力爭取!!!!!
     
頭暈
逸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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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2] 文章主題:Re:學校護理人員是否危險工作者?

發表於 2012-03-12 15:45:38

希望能努力爭取看看,畢竟我們的工作性質不太一樣,參加大會時長官不是有提到護理人員的工作壽命平均為10年左右,能做到領25年資深護理人員獎都要跟她鼓鼓掌ㄚ,可是若做到85制退,恐怕不只25年,是奶奶級囉!
     
微笑
習慣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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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5] 文章主題:Re:學校護理人員是否危險工作者?

發表於 2012-03-14 15:56:27

要主管機關幫我們堤報
教育部不會管我们死活
協進會不見任何動作或對這部分的解釋
我好難過 弱勢就該被忽視
1000元還要繳嗎
     
微笑
Sul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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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6] 文章主題:Re:學校護理人員是否危險工作者?

發表於 2012-03-20 06:38:53

請問是否有姊妹知道該如何申請?例如是學校人事室還是教育局人事室?或是教育部?如果確認對象,我想找同縣市的姊妹一起爭取~~
協會一直不處理只能說他們忽視自己的重大權益,所以我們不如靠自己爭取,7月如果還有辦研習,我想這點一定要提出來和協會反映,如果還是這麼忽視大家真正關心的議題,以後會費就不繳了,謝謝!
     
微笑
想去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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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62] 文章主題:Re:學校護理人員是否危險工作者?

發表於 2012-04-25 15:39:15

微笑請協進會爭取校護與醫院及衛生所護理人員一樣同屬危勞降領,可於75制退休,護士奶
奶真的跑不快了,也快跑不動了。
     
微笑
0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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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66] 文章主題:Re:學校護理人員是否危險工作者?

發表於 2012-04-26 08:52:02

請各縣市分會找一位願意為姊妹們服務的人,做一份聯署書給大家聯署,在我們的8月全國大會中一起提出,讓總會很清楚知道大家的需求,須要有任何爭取的動作,大家也要全力配合,團結才有大力量.如果,總會已經有動作,也請總會現常告訴大家目前進度,不然,大家一直在PO文卻沒有看到回應而心慌不安.
     
歡喜
瑛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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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67] 文章主題:Re:學校護理人員是否危險工作者?

發表於 2012-04-26 11:07:31

危勞降領部分,因搞不懂所以問銓敘部了
銓敘部回覆:
要更改是要我們就職<縣市主管機關向銓敘部提出>
就是:新北市就由新北市政府;高雄市就高雄市政府;台東縣市由台東縣政府
且去年多個縣市升格直轄市時,
<危勞工作項目職稱>全都延用民國50多年訂的<現在看到適用的版本>
沒有修改喔!
我還問銓敘部
我們同一個工作職稱的人(包括學校,衛生所,醫院)
是散佈在各縣市,各自提出會不會變成<一國多制>
他們說規定是如此,只能<依法行事>
請我們自己問就職的縣市政府
小小的台灣有必要分得如此清楚嗎?開懷大笑
最近護士荒引起社會重視,
就PO文到<護理師護士公會>請我們的頭頭老大協助
但他們的回覆跟銓敘部的回覆一樣的
所以姐妹:只能自求多福,
看看那個縣市政府願意且認同<護理師為危勞了>
雖我還要20多年才可退休,但有夢最美!!!紅心
     
微笑
阿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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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68] 文章主題:Re:學校護理人員是否危險工作者?

發表於 2012-04-26 15:28:56

問縣市政府決定危勞者?請問有經驗姐妹們告知如何詢問?用電話?用公文?單位是否為縣市政府人事室?學校單位人室說不是!高雄市政府是否有將護理人員為危勞者?
請姐妹提供正確方法教導之,否則不敢貿然行之!
     
疑惑
0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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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80] 文章主題:Re:學校護理人員是否危險工作者?

發表於 2012-05-01 14:34:09

如果說「危勞」認定權限在各縣市政府,那還要銓敘部做什麼?全國有多少工作性質一樣分發各縣市服務的人,不管分發到哪裡?一律要經過銓敘程序,銓敘部沒有認定權限,真的很奇怪。那公務人員退休也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認定就好了ㄚ。現在,看到很多團體爭取權益都向所屬的主管機關,老師團體的主管機關是教育局,衛生所人員是衛生局,那我們ㄋ?總要有個統整的力量,不能像散沙,所以,向總會提出大家的擔心及訴求,這樣才對ㄚ。在自求多福的同時也可以為自己做點事。希望能回歸75制,不要等白髮視茫還要背急救袋。嚎啕大哭
     
微笑
宥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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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4] 文章主題:Re:學校護理人員是否危險工作者?

發表於 2012-05-24 09:57:51

銓敘部 書涵…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發文字號部送三字第1003344537號

發文給教育部、法務部、行政院衛生署……等

主旨:為檢送研商「中央暨地方政府醫療機關所屬醫護人員具有危險及勞力特殊性質務需

否訂定全國一致性降低退休年齡之認定範圍與標準事宜」……
中說明…..
第二款中….1.全國醫護人員列為危勞職務者,其自願及屆齡退休年齡統一訂為55
歲及60歲。
2.經認列為危勞職務者,如有機關整併、修編或其職務屬性重大變更等
特殊情形時,始准予變更。
3.各機關請依前開會議決議,作為日後研訂醫護人員危勞職務者降低退
休年齡規定之準據。


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簡表

項目 本 次 修 正 重 點 備 註
1 適用對象 明定本法適用範圍,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有給專任現職公務人員為限。 第2條
2 退休種類 將現行公務人員退休種類分為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 第3條
3 彈性退休條件 增列「任職滿20年以上」、「任職滿10年以上年滿50歲」及「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等3款彈性退休條件,並明定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者適用。 第4條
4 資遣 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9條資遣規定納入本法,並增列資遣案件之辦理程序規定。 第7條
5 退休金年資計算標準 1. 未滿1年畸零年資應以「月」為標準計給退休金。
2. 增定退撫新制實施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35年者,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之給與,准予分別提高至60個基數或75﹪。 第9條
6 自願退休人員擇領月退休金條件 1.修正條文施行後新進人員,依「任職滿25年」條件自願退休者,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條件原則上訂為60歲,惟任職年資達30年以上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55歲。
2.任職滿25年以上自願退休人員未達規定起支年齡前退休,得暫不領取月退休金,俟屆滿規定年齡時再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提前領取減額月退休金,最多提前5年。
3.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在職人員,如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條件者,仍得適用原規定於退休時領取月退休金;未符上述條件者,於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間按法定指標數計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法定指標數自修正條文施行第1年訂為75,其後每年加1,至第10年為84。現職人員在10年間依「任職25年以上」條件自願退休者,如擬領取月退休金,除應年滿50歲以外,尚須符合各該年度之法定指標數,如在第1年至第10年間均無法符合指標數者,即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起支條件。
4.危勞降齡自願退休人員,任職滿15年以上且年滿55歲者始得擇(兼)領月退休金;但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在職人員,其已符合危勞降齡自願退休條件且任職年資已滿15年以上者,仍保障其適用原規定;未符合上開條件之現職人員,適用漸進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規定:在本條文施行第1年至第5年間,其合於採計之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符合或高於各年度指標數時,即可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不受55歲年齡限制,但其任職年資仍應達15年以上之標準。本法修正施行第6年以後,即應適用55歲之年齡限制。 第11條
7 刪除55歲加發規定 刪除55歲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規定,並保障101年1月1日以前已符合原規定條件者仍得按原規定辦理;另對適用「任職滿20年以上」彈性退休條件辦理退休者訂定55歲領取月退休金之年齡條件。 第11條
8 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之加發規定 增列公務人員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如係執行職務中遭受暴力或危害以致傷病得另加發5至15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第13條
9 退撫基金提撥費率 參酌上開精算結果,將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法定費率上限,調整為12%至15﹪。 第14條
10 年資採計上限 退休再任公務人員退休年資,須併計受最高年資採計上限之規範。 第17條
11 撫慰金 1.增定撫慰金請領遺族範圍為配偶、子女、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家庭成員。
2.明定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但為尊重退休人員意願,如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在法定遺族範圍內指定領受人時,從其遺囑。若生前未立遺囑,而遺族請領撫慰金種類無法協調時,配偶得就其選擇之種類領取二分之一。
3.增列配偶領取月撫慰金之條件為年滿55歲或不具工作能力者,且其與退休人員之婚姻關係應於退休生效時已存續2年以上。
4.考量亡故退休人員之遺族如為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為免其於將來生活陷入困境,亦明定於符合條件時,得給與月撫慰金終身。 第18條
12 退休再任停發月退休金 1.將現行施行細則有關再任工作報酬未達規定標準(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目前為31,200元)而不須停發月退休金之但書規定刪除。
2.公務人員退休再任職於政府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以及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職務,均應停發月退休金。 第23條
13 年資保留機制 修正現行公務人員僅有年滿35歲或45歲自願離職人員始得申請發還公自提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改為繳費滿5年以上且非因案撤職或免職者均得申請發還公自提退撫基金費用;另規定是類中途離職人員如轉任私部門職務並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私校退休規則辦理退休者,得至遲於年滿66歲之日前申請發還公自提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以增加年資保留機制。 第27條
14 舊制畸零年資之併計 刪除公務人員舊制未滿1年畸零年資併
入新制計給退休金之規定。 第29條
15 舊制畸零年資之退休金給與標準 配合公務人員舊制畸零年資改按舊制標準計給退休金之規定,明列舊制年資計給退休金之標準。 第31條
16 合理退休所得方案法制化 規範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現職人員待遇一定比率。現職待遇以本(年功)俸加1倍計算。退休所得比率上限則明定為75%至95%。 第32條
17 施行日期 本次修正條文於100年1月1日實施。 第37條


     
微笑
宥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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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5] 文章主題:Re:學校護理人員是否危險工作者?

發表於 2012-05-24 11:48:54

學姐妹們:
學校護理原歸屬公共衛生一環,為何衛生所護理人員已是屬危勞職業,而學校護理人
員不是,是不是我們不夠強悍,凡事都是『我是弱者』!要惜福!要知足!卻不知我
們的壓力一天比一天重!責任一天比一天大。全省學姐妹們!我們一定要總會出主意
,我們來一起總動員。為我們學姐妹爭到應有福利。讚成者,請每人都能發一封信給
總會長及各鄉鎮會長。好嗎?看完請立刻行動!
     
微笑
阿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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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8] 文章主題:Re:學校護理人員是否危險工作者?

發表於 2012-05-25 15:35:44

===== 以下為引用內容 =====
** 引用 ** 宥宥 發表於 2012-05-24 09:57:51 [ 163.30.177.253 ]
文章主題:[9644] Re:學校護理人員是否危險工作者?

銓敘部 書涵…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發文字號部送三字第1003344537號

發文給教育部、法務部、行政院衛生署……等

主旨:為檢送研商「中央暨地方政府醫療機關所屬醫護人員具有危險及勞力特殊性質務需

否訂定全國一致性降低退休年齡之認定範圍與標準事宜」……
中說明…..
第二款中….1.全國醫護人員列為危勞職務者,其自願及屆齡退休年齡統一訂為55
歲及60歲。
2.經認列為危勞職務者,如有機關整併、修編或其職務屬性重大變更等
特殊情形時,始准予變更。
3.各機關請依前開會議決議,作為日後研訂醫護人員危勞職務者降低退
休年齡規定之準據。


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簡表

項目本 次 修 正 重 點備 註
1適用對象明定本法適用範圍,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有給專任現職公務人員為限。第2條
2退休種類將現行公務人員退休種類分為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第3條
3彈性退休條件增列「任職滿20年以上」、「任職滿10年以上年滿50歲」及「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等3款彈性退休條件,並明定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者適用。第4條
4資遣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9條資遣規定納入本法,並增列資遣案件之辦理程序規定。第7條
5退休金年資計算標準1.未滿1年畸零年資應以「月」為標準計給退休金。
2.增定退撫新制實施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35年者,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之給與,准予分別提高至60個基數或75﹪。第9條
6自願退休人員擇領月退休金條件1.修正條文施行後新進人員,依「任職滿25年」條件自願退休者,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條件原則上訂為60歲,惟任職年資達30年以上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55歲。
2.任職滿25年以上自願退休人員未達規定起支年齡前退休,得暫不領取月退休金,俟屆滿規定年齡時再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提前領取減額月退休金,最多提前5年。
3.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在職人員,如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條件者,仍得適用原規定於退休時領取月退休金;未符上述條件者,於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間按法定指標數計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法定指標數自修正條文施行第1年訂為75,其後每年加1,至第10年為84。現職人員在10年間依「任職25年以上」條件自願退休者,如擬領取月退休金,除應年滿50歲以外,尚須符合各該年度之法定指標數,如在第1年至第10年間均無法符合指標數者,即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起支條件。
4.危勞降齡自願退休人員,任職滿15年以上且年滿55歲者始得擇(兼)領月退休金;但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在職人員,其已符合危勞降齡自願退休條件且任職年資已滿15年以上者,仍保障其適用原規定;未符合上開條件之現職人員,適用漸進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規定:在本條文施行第1年至第5年間,其合於採計之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符合或高於各年度指標數時,即可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不受55歲年齡限制,但其任職年資仍應達15年以上之標準。本法修正施行第6年以後,即應適用55歲之年齡限制。第11條
7刪除55歲加發規定刪除55歲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規定,並保障101年1月1日以前已符合原規定條件者仍得按原規定辦理;另對適用「任職滿20年以上」彈性退休條件辦理退休者訂定55歲領取月退休金之年齡條件。第11條
8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之加發規定增列公務人員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如係執行職務中遭受暴力或危害以致傷病得另加發5至15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第13條
9退撫基金提撥費率參酌上開精算結果,將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法定費率上限,調整為12%至15﹪。第14條
10年資採計上限退休再任公務人員退休年資,須併計受最高年資採計上限之規範。第17條
11撫慰金1.增定撫慰金請領遺族範圍為配偶、子女、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家庭成員。
2.明定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但為尊重退休人員意願,如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在法定遺族範圍內指定領受人時,從其遺囑。若生前未立遺囑,而遺族請領撫慰金種類無法協調時,配偶得就其選擇之種類領取二分之一。
3.增列配偶領取月撫慰金之條件為年滿55歲或不具工作能力者,且其與退休人員之婚姻關係應於退休生效時已存續2年以上。
4.考量亡故退休人員之遺族如為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為免其於將來生活陷入困境,亦明定於符合條件時,得給與月撫慰金終身。第18條
12退休再任停發月退休金1.將現行施行細則有關再任工作報酬未達規定標準(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目前為31,200元)而不須停發月退休金之但書規定刪除。
2.公務人員退休再任職於政府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以及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職務,均應停發月退休金。第23條
13年資保留機制修正現行公務人員僅有年滿35歲或45歲自願離職人員始得申請發還公自提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改為繳費滿5年以上且非因案撤職或免職者均得申請發還公自提退撫基金費用;另規定是類中途離職人員如轉任私部門職務並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私校退休規則辦理退休者,得至遲於年滿66歲之日前申請發還公自提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以增加年資保留機制。第27條
14舊制畸零年資之併計刪除公務人員舊制未滿1年畸零年資併
入新制計給退休金之規定。第29條
15舊制畸零年資之退休金給與標準配合公務人員舊制畸零年資改按舊制標準計給退休金之規定,明列舊制年資計給退休金之標準。第31條
16合理退休所得方案法制化規範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現職人員待遇一定比率。現職待遇以本(年功)俸加1倍計算。退休所得比率上限則明定為75%至95%。第32條
17施行日期本次修正條文於100年1月1日實施。第37條





上述內容,有看沒有懂;總而言之,學校護理師是否為危勞者?
     
微笑
HY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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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5] 文章主題:Re:學校護理人員是否危險工作者?

發表於 2012-06-19 08:22:25

各位姐妹:
爭取自己ㄉ權力很重要.所以不只是要請總會幫我們爭取.護理師公會ㄉ會費也不能繳假ㄉ.還有勞工局(私校ㄉ姐妹們可能是勞保).高雄市教師職業產業工會(只要是學校ㄉ教職員都能參加.只要是會員就能請求他們協助)....團結力量大.只是要一個單位去爭取沒有什麼效果.但是當很多單位ㄧ起...那就可不一定ㄌ...加油囉...
     
微笑
t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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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22 篇

[9835] 文章主題:Re:學校護理人員是否危險工作者?

發表於 2012-08-24 08:38:27

===== 以下為引用內容 =====
** 引用 ** 阿默 發表於 2012-05-25 15:35:44
文章主題:[9648] Re:學校護理人員是否危險工作者?

===== 以下為引用內容 =====** 引用 ** 宥宥 發表於 2012-05-24 09:57:51 [ 163.30.177.253 ]
文章主題:[9644] Re:學校護理人員是否危險工作者?

銓敘部 書涵…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發文字號部送三字第1003344537號

發文給教育部、法務部、行政院衛生署……等

主旨:為檢送研商「中央暨地方政府醫療機關所屬醫護人員具有危險及勞力特殊性質務需

否訂定全國一致性降低退休年齡之認定範圍與標準事宜」……
中說明…..
第二款中….1.全國醫護人員列為危勞職務者,其自願及屆齡退休年齡統一訂為55
歲及60歲。
2.經認列為危勞職務者,如有機關整併、修編或其職務屬性重大變更等
特殊情形時,始准予變更。
3.各機關請依前開會議決議,作為日後研訂醫護人員危勞職務者降低退
休年齡規定之準據。


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簡表

項目本 次 修 正 重 點備 註
1適用對象明定本法適用範圍,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有給專任現職公務人員為限。第2條
2退休種類將現行公務人員退休種類分為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第3條
3彈性退休條件增列「任職滿20年以上」、「任職滿10年以上年滿50歲」及「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等3款彈性退休條件,並明定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者適用。第4條
4資遣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9條資遣規定納入本法,並增列資遣案件之辦理程序規定。第7條
5退休金年資計算標準1.未滿1年畸零年資應以「月」為標準計給退休金。
2.增定退撫新制實施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35年者,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之給與,准予分別提高至60個基數或75﹪。第9條
6自願退休人員擇領月退休金條件1.修正條文施行後新進人員,依「任職滿25年」條件自願退休者,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條件原則上訂為60歲,惟任職年資達30年以上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55歲。
2.任職滿25年以上自願退休人員未達規定起支年齡前退休,得暫不領取月退休金,俟屆滿規定年齡時再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提前領取減額月退休金,最多提前5年。
3.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在職人員,如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條件者,仍得適用原規定於退休時領取月退休金;未符上述條件者,於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間按法定指標數計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法定指標數自修正條文施行第1年訂為75,其後每年加1,至第10年為84。現職人員在10年間依「任職25年以上」條件自願退休者,如擬領取月退休金,除應年滿50歲以外,尚須符合各該年度之法定指標數,如在第1年至第10年間均無法符合指標數者,即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起支條件。
4.危勞降齡自願退休人員,任職滿15年以上且年滿55歲者始得擇(兼)領月退休金;但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在職人員,其已符合危勞降齡自願退休條件且任職年資已滿15年以上者,仍保障其適用原規定;未符合上開條件之現職人員,適用漸進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規定:在本條文施行第1年至第5年間,其合於採計之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符合或高於各年度指標數時,即可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不受55歲年齡限制,但其任職年資仍應達15年以上之標準。本法修正施行第6年以後,即應適用55歲之年齡限制。第11條
7刪除55歲加發規定刪除55歲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規定,並保障101年1月1日以前已符合原規定條件者仍得按原規定辦理;另對適用「任職滿20年以上」彈性退休條件辦理退休者訂定55歲領取月退休金之年齡條件。第11條
8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之加發規定增列公務人員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如係執行職務中遭受暴力或危害以致傷病得另加發5至15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第13條
9退撫基金提撥費率參酌上開精算結果,將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法定費率上限,調整為12%至15﹪。第14條
10年資採計上限退休再任公務人員退休年資,須併計受最高年資採計上限之規範。第17條
11撫慰金1.增定撫慰金請領遺族範圍為配偶、子女、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家庭成員。
2.明定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但為尊重退休人員意願,如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在法定遺族範圍內指定領受人時,從其遺囑。若生前未立遺囑,而遺族請領撫慰金種類無法協調時,配偶得就其選擇之種類領取二分之一。
3.增列配偶領取月撫慰金之條件為年滿55歲或不具工作能力者,且其與退休人員之婚姻關係應於退休生效時已存續2年以上。
4.考量亡故退休人員之遺族如為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為免其於將來生活陷入困境,亦明定於符合條件時,得給與月撫慰金終身。第18條
12退休再任停發月退休金1.將現行施行細則有關再任工作報酬未達規定標準(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目前為31,200元)而不須停發月退休金之但書規定刪除。
2.公務人員退休再任職於政府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以及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職務,均應停發月退休金。第23條
13年資保留機制修正現行公務人員僅有年滿35歲或45歲自願離職人員始得申請發還公自提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改為繳費滿5年以上且非因案撤職或免職者均得申請發還公自提退撫基金費用;另規定是類中途離職人員如轉任私部門職務並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私校退休規則辦理退休者,得至遲於年滿66歲之日前申請發還公自提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以增加年資保留機制。第27條
14舊制畸零年資之併計刪除公務人員舊制未滿1年畸零年資併
入新制計給退休金之規定。第29條
15舊制畸零年資之退休金給與標準配合公務人員舊制畸零年資改按舊制標準計給退休金之規定,明列舊制年資計給退休金之標準。第31條
16合理退休所得方案法制化規範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現職人員待遇一定比率。現職待遇以本(年功)俸加1倍計算。退休所得比率上限則明定為75%至95%。第32條
17施行日期本次修正條文於100年1月1日實施。第37條




上述內容,有看沒有懂;總而言之,學校護理師是否為危勞者?


學校護理人員目前還不是危險工作者!!
     
微笑
戒文
 
身份: 協會會員
發表: 48 篇

[9922] 文章主題:Re:學校護理人員是否危險工作者?

發表於 2012-10-19 23:14:39

請問危勞是否也要年資滿25年? 我已是奶奶級了.轉動眼珠
     
憤怒
Sulli
 
身份: 一般會員
發表: 32 篇

[9984] 文章主題:Re:學校護理人員是否危險工作者?

發表於 2012-11-16 11:47:31

危勞和一般公務人員退休時間差別:
(如有錯請指教)

危勞:
1、自願退休年齡明定為50歲。
2、擇領月退休金之條件,配合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之實施,任職年資達15年以上及年滿55歲以上即可

一般公務人員
1、60歲或55歲起始得支領月退休金
2、任職年資達25年以上或30年以上


我們還是要爭取危勞!!
否則到時老奶奶真的一堆!~
     
微笑
小喬
 
身份: 協會會員
發表: 15 篇

[9990] 文章主題:Re:學校護理人員是否危險工作者?

發表於 2012-11-16 21:16:19

努力過了,,有好的沒我們,,不要我們時,,沒有人理我們,在努力爭取時,,我也把有關公文給協會,,也詢問教育部人員,,但無解,,因沒有人知道在中大學校護理人員很辛苦,,一句話,,沒經費,,唉,,,真的曾經努力了,,但相信協進會吧!給她們一點時間,,若能通過危勞我只當阿姨,,不當奶奶,,可早早退休想清福!
     
興奮
toto
 
身份: 協會會員
發表: 22 篇

[10008] 文章主題:Re:學校護理人員是否危險工作者?

發表於 2012-11-22 10:33:07

相信在職的大部分校護姐妹都希望"危勞"可以用在我們校護理人員身上!因為屬於"教育體系"的護理單位(即使是台大醫院.成大醫院)皆不符合75制的條件!據我所知:協進會不是沒有努力!只是要修這個法需要天時地利甚至有時要遇到神,這需要時間和許多條件的促成,姐妹的支持才是協進會最大的動力!我們大家一起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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